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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了解:“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不能翻脸不认账古人常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话已说出就无法追回,只要在当时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管有无书面合同,都应当遵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能给自己怠于履行找借口,更不能给对方设立额外的负担。今天跟辉小法一起看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开始至2020年期间,小张为被告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孵化厂鸡雏做免疫,双方约定以鸡雏实际数量按月结算。但自2020年开始,仍有6个月的免疫费用未结清。小张多次索要无果,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给付剩余免疫费。 前期沟通阶段,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被告要求原告先开具发票再给付劳务费,原告不认同这一主张。为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认定涉案款额,办案法官按时开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拿出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原告认为在已支付过的免疫费中,被告均是以工资形式打款给原告,此前从无自己缴纳税款一说,现在主张原告需自行缴纳税款并向其出示发票是不合理的。被告则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结算劳务时理应提供发票,对因提供发票产生的税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了让原告尽早拿到这笔拖欠已久的“辛苦费”,法官迅速整合相关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及时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的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完成为鸡雏做免疫的义务,被告应按约给付鸡雏免疫费。被告抗辩应由原告先开具发票再给付劳务费的主张,因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此前被告给付劳务费并未要求原告开具发票,而开具发票必然产生缴纳税款这一事实,双方又未就此进行重新约定,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双方口头约定并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履行给付免疫费的义务,应给付原告6个月的免疫费,但应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不应包括税金在内,为103295.10元。被告主张2020年8月份代开发票缴纳的税金1130.79元应予扣减,因双方已履行完毕,并未约定该款应由原告承担,故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免疫费103295.10元。 辉小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口头协议引起的矛盾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律的标尺告诉我们: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翻脸不认账是徒劳的。当然为了避免引发纷争,建议处理日常各类事务过程中,签订书面协议。 特别声明:本文为中广视网平台“中广视网”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广视网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