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系山东沂水县许家湖镇某村村民,2020年6月骑电动车行驶至沂水鑫华路段时,被临沂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于某某撞伤,经交警认定,被告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到2021年6月份,过了一年多的时间,王某某一直未得到合理赔偿,因家庭贫困,请不起律师,于2021年7月30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当事人的情况后,当天为当事人王某某指派了援助律师。成全律师事务所的杜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调查取证,并为当事人当天立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案子在2021年8月30日以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