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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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生态环境,2023年4月23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晓东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丛某、刘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为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丛某、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吉林省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四方甸子村租赁土地,雇佣挖掘机擅自采挖泥炭土近2万立方米。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采挖的泥炭土种类为中位泥炭土,有机质含量为 56.76%。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案涉泥炭土价值95万余元。此外,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公诉机关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31万余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万余元、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4万余元、司法鉴定费为4.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挖泥炭土价值9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而泥炭土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具有碳汇功能和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二被告人非法采挖泥炭土后,用水库清淤物进行回填,造成了原有土壤结构严重破坏,损坏了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因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积极缴纳生态修复各项费用,最终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法院积极践行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对破坏土壤的修复责任,给付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合计64万余元,切实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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