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巧用调解化纠纷 护航企业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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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6月12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署《水泵、控制柜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购买循环水泵、勾扳手、密封环等设备一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250000元,B公司分阶段付款,合同签订7天内支付总价款15%,工厂发货前预检合格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调试合格或货到现场1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合同约定质保期为投入使用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2022年6月28日全部送货完毕,A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完供货义务,但B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付至90%的货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75000元及利息。

案件承办法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发表的意见发现,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均有相应的瑕疵和过错表现。A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设备,但部分设备确有瑕疵存在,B公司可以根据瑕疵的情况相应减少货款的支付,但如因部分的瑕疵而拒绝全部货款的支付是不相当的。在厘清案件思路后,法官主动与A公司和B公司取得联系,A、B公司都表示不希望因此纠纷影响到公司的企业形象,希望法院居中做调解。经过多轮调解协商,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以减少价款的方式达成和解,虽然年底B公司回款较慢,但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名誉,B公司积极筹款,最终将款项打到了A公司的账户上,A公司在收到款项的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辉南县人民法院不断优化审理涉企案件办法,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案解决,将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切实提高定分止争效率,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维护企业形象,以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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