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校园意外谁担责?这份未成年人保护“三方协同方案”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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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学校会不会动辄追责?受伤孩子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在校内参加体育活动受伤的案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

13周岁的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在某次体育课足球训练中,老师讲解完运球过杆动作要领及注意事项后,分组训练时,李某某在运球过程中因踩到足球摔倒受伤。学校老师联系了家长,将李某某送医治疗。李某某经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折,住院9天,前后治疗共计花费44850.23元。经鉴定,李某某右侧踝关节损伤后果构成十级残疾,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因就赔偿事宜与校方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李某某向朝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57236.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在体育课分组训练中系因踩到足球导致摔倒受伤,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侵权人,学校在课前已经充分讲解了动作要领及注意事项,而且在李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将其送医,因此学校在该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对李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并且附加了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李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合理损失共计141336.23元。

典型意义

这起校园伤害纠纷的典型案例,为我们清晰解答了开篇的几个问题,也勾勒出校园未成年人保护的多重保障逻辑。

首先,学校的保护责任有边界,尽责即可免责。判决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责任并非无限延伸,只要依规落实安全教育、风险提示和事后救助等法定义务,就无需为学生的意外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导向,既避免了过度加重学校的教学管理负担,杜绝了学校体育活动“一刀切”的现象,也倒逼学校更规范地履行未成年人校园保护职责,让校园管理既有温度,也有法度。

其次,保险兜底,为权益救济添保障。本案中,校方责任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便学校无过错,受伤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损失也能通过保险渠道得到合理弥补。这一机制填补了校园意外中未成年******益救济的空白,织密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让孩子在遭遇意外时,不用再为赔偿问题忧心忡忡。

最后,司法护航,践行未成年******益优先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厘清了各方责任边界,更切实保障了受伤未成年人的合法赔偿请求权。这份判决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校园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学校、保险、司法等多方协同的“大合唱”。

下一步,辉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立足审判职能,创新构建“司法+”模式,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度融入“六位一体”大格局。唯有各方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才能构建起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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