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破除“谁弱谁有理” 交通违法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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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每一位交通参与人的规则意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并非“谁弱谁有理”,任何一方违反交通法规,都需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双方过错责任,明确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义务,为道路交通参与人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本案中,韩某某驾驶载满沙子的轮式拖拉机,在辉南县朝阳镇某路口右转弯时,影响了右侧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正常行驶,导致电动车倒地,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且案涉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苗某某无责任。后苗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但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案件并不完全相同,法院需结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本案虽为无接触交通事故,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韩某某右转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苗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并搭载17周岁乘客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降低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人的控制力,虽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存在一定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韩某某20%的赔偿责任。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过错比例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韩某某赔偿苗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因危险性更高,驾驶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的合理考量,但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无视交通法规,将“弱势”作为违法的“挡箭牌”。随着电动自行车成为主流出行工具,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要交通参与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提升安全意识,否则一旦因违法行为产生过错,即便在交通事故中看似受损,也需依法减轻对方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交强险具有救济损害的重要功能,未依法投保的,发生事故后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仅加重自身赔偿负担,还会影响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


此次判决既依法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非机动车违法骑行的过错责任,打破了“谁弱谁有理” 的错误认知。辉南县人民法院将持续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全体交通参与人树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则意识,以司法裁判助力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为群众出行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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