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制度显实效:10名委托人“推选代表”一次化解纠纷,绘就枫桥法庭新“枫”景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运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成功化解一起涉及10名当事人的集体维权纠纷,有效避免了“一案结而多案生”。这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探索,让群众在高效解纷中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10名委托人维权遇难题
2026年5月的一天清晨,唐某和李某两名当事人焦急地来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东人民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原来,他们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后,按约交付了委托费用,但受托方却一直未履行委托事项。
江东法庭庭长吕晶在询问中了解到,还有多名当事人基于同样事由需要维权,但因地域、时间等原因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只能等待节假日或其他特定时间返乡后再行起诉。
诉讼代表人制度:
解民忧的“及时雨”
面对这一情况,吕晶本着“如我在诉”的服务意识,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在法庭指导下,唐某、李某联系了其他当事人。经过互相告知并征求无法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共有10名当事人作为共同诉讼原告,协商一致推荐其中3名原告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高效便民:
从立案到调解一气呵成
立案同时,法庭收集了所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复印件,组织10名原告共同建立微信群,统一表达诉求。这样一来,维权声音更集中、更全面,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为后续审理提供了便利。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将集体维权的矛盾纠纷实质性、一次性化解。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在解决涉及众多当事人的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提高了诉讼效率,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对于当事人而言,选出诉讼代表后,其他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参加诉讼,极大减轻了诉累。
下一步,东昌法院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推进司法为民,听民声、办民事、解民忧,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枫桥法庭”建设,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诉讼,以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司法。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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