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民生丨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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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与雇主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事后能否反悔?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

案情简介

吴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约定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为期限。吴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伤后不久,吴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外补助金,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已由劳务公司付清,协议为一次性赔偿终结协议。吴某签字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部分理赔款。然而,后经司法鉴定,吴某构成九级伤残。吴某认为当初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于伤情稳定后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吴某是否有权撤销赔偿协议;

二是赔偿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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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权问题,劳务公司认为吴某签订协议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对显失公平的认知是一个渐进过程——签订协议时其医疗尚未终结,对伤残等级等尚无明确认知;直到伤情稳定、具备伤残鉴定条件后,吴某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过程中才知晓自身权利受损。因此,吴某起诉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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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判断节点应为合同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失衡。吴某签订协议时医疗尚未终结,对伤残等级无明确认知,而劳务公司以较少金额的补助金转嫁了赔偿责任,且未提示保险理赔伤残评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协议构成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劳务公司在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向吴某赔偿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

除斥期间起算需综合考量实际情况。除斥期间的起算并非机械以合同签订日为准。本案中,法院结合当事人认知能力、伤情稳定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当事人在知晓权利受损后能够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适用应平衡多重价值关系。 法律不是机械适用条文,需在具体情境中平衡公平与效率、意思自治与弱者保护。本案中,法院考量了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地位及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实质审查纠正了形式上的协议不公,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不要急于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首先,要等伤情稳定、明确伤残等级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其次,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最后,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凭证、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雇主也应为短期或长期用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保障双方利益。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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