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酒驾驶致同乘人员受伤,能以“好意同乘”为由免责吗?

顺路捎朋友一程,本是互帮互助的好事。但如果途中出了事故,驾驶人能以“好心搭载”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吗?东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
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城区道路行驶途中,因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且严重超速(该路段限速50km/h,实际车速99km/h,超速98%),车辆失控后与路边绿化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及同乘人员钟某、毕某受伤。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87.32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毕某无责任。
钟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肝挫伤、腹腔积血、腹部闭合性损伤、******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尺桡骨多发骨折、周身多处擦皮伤。经鉴定,钟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保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钟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好意同乘”搭载钟某,能否因此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魏禄峰法官审理认为,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好意同乘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
然而,好意同乘的“减责”保护是有前提的——驾驶人不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醉酒驾驶,且驾驶车辆严重超速,对造成事故损害具有重大过失。醉酒及超速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定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虽投保了车上人员保险,但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醉酒驾驶属于免责事由。法院认为,醉酒驾驶是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将醉酒驾驶列为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有加大违法成本、促使其遵章守法的导向作用。如认可醉酒驾驶行为也能获得商业险赔偿,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钟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驳回钟某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无需在车上人员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非常普遍。驾驶人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好意同乘虽值得倡导,但安全红线不可逾越。醉酒驾驶切勿开车,否则将自行承担事故后果。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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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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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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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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