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应聘面案工作受伤,该向谁索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用工形式日益灵活多样。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该向谁索赔、责任如何划分,往往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历经二审终审,对劳务关系认定和责任承担比例作出了认定。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刘女士通过某清洁服务公司员工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招聘信息,前往某后勤服务场所从事面案工作。该场所由某酒店管理公司实际使用,用于提供后勤饮食保障。刘女士入职后,由酒店管理公司关联人员王某管理。
不久,刘女士操作压面机时左手被挤伤,住院治疗数日,构成十级伤残。酒店管理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诉至法院。酒店管理公司辩称已与清洁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书》,责任应由清洁服务公司承担,刘女士遂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认定应以是否接受用工方指挥、监督和管理为准。刘女士虽通过清洁服务公司招聘信息入职,但工作地点、内容、日常管理均由酒店管理公司关联人员负责,劳动成果亦归该公司享有,故刘女士与酒店管理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与清洁服务公司无关。酒店管理公司未尽安全提示、设备维护、操作培训等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自身操作不谨慎,承担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
劳务关系认定——
“谁用工、谁管理、
谁受益”是核心
法律对劳务关系的认定,不以书面合同名称为准,应进行实质性审查。用人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主张免除用工责任,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劳动者入职时应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工资流水等证据,以备纠纷时使用。
二、
责任划分——
接受劳务方应担主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方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安全工具并进行安全培训的义务。本案中,酒店管理公司未进行岗前培训,未证明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应担主责;刘女士作为有经验的操作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法院酌定比例合法适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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