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司机下车制动不当溜车撞伤自己 法院:属用车意外,车上人员责任险应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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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停车下车后,因制动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车,不慎被本车撞伤,这种情形能否理赔车上人员责任险?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责任纠纷案件,明确驾驶人短暂下车履职期间仍属用车过程,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日,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至某厂区入口,下车与安检人员沟通时,因停车制动操作不当,车辆发生溜车并将吴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操作失误是事故全部成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车辆手续合法,吴某具备有效驾驶资质,且车辆投保了保额10万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吴某诉至法院维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撞伤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范围。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使用机动车”,不仅包含车辆动态行驶,也涵盖停放、临时停靠等静态使用场景。吴某临时停车、下车对接安检,属于保障车辆正常运营的配套行为,全程未脱离对车辆的管控,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驾驶人因自身制动过错下车后被本车致损,无权主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但可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申请理赔。

本案中,吴某受伤情形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条件,无保险免责情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吴某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很多人误以为下车后即丧失车上人员身份,无法获赔。实际上,驾驶人短暂下车处理车辆相关事务、仍负有管控义务的期间,仍属于用车范畴。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事故的理赔边界,为驾驶******益提供兜底保障。同时也警示广大驾驶人,停车驻车务必规范制动、谨慎操作,规避溜车事故风险,保障自身出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保险合同公平自愿订立原则,保险人需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明确驾驶人下车后因自身制动过错被本车致损,可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该解释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未审结案件均适用本规定。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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