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一方借款汇入配偶账户,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陈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其中6万元汇入其配偶许某的银行账户。后因还款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这笔汇入配偶账户的6万元,是否属于陈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东昌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6万元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判定许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许某不服提起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01
银行卡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配偶对汇入其账户的大额资金应当知情。银行卡的开户、密码设置、使用等均需使用个人有效信息,主要供个人日常储蓄、消费使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配偶未同意对方使用其银行卡的情况下,当大额资金汇入配偶账户时,应认定配偶对该笔汇款知情并默认同意。
02
共同意思表示不限于书面签名或事后追认,特定情形下可依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样。若借款人明确指定出借人将款项汇入配偶账户,在无相反证据证明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应推定配偶知晓款项汇入。若配偶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采取退款措施,则推定该借款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03
配偶仅以“不知情、未使用、未签字”抗辩,不足以******共同债务的认定。家庭的对外活动应视为统一整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应知道他人使用其个人银行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出借人有理由相信配偶知道借款事实,配偶抗辩不知情或未使用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笔款项虽以个人名义产生,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认可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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