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养宠人需担责!

如今,饲养宠物犬在城市中非常普遍,在小区里、电梯里、公园里,不同品种的狗狗活跃在人们的视线内。但遛狗不牵绳、不规范养犬,极易引发邻里矛盾与人身伤害。不少饲养人觉得自家犬只性情温顺不会伤人,外出不用牵绳,等到发生伤人事故,才明白其中的法律责任。
遛狗不牵绳,适用哪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遛狗不牵绳多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该条下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才可能减轻责任。
责任怎么认定?
外出遛犬,不给犬只佩戴牵引绳、嘴套,放任犬只随意跑动、扑向路人,一旦发生伤人事故,饲养人、管理人原则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路人没有挑逗、招惹犬只,或者只是有轻微过失,通常都不影响饲养人担责。只有证明损害是路人故意造成的,才可能依法减轻责任。
伤人后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合理赔偿。常见的包括:医疗费、狂犬病疫苗接种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如果造成残疾,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既是社会公德,也是法定义务。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外出遛犬务必佩戴牵引绳,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必要时给犬只戴上嘴套,尤其注意避让老人、儿童。
发生养犬侵权纠纷,双方应理性协商。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就医******、诊断证明、误工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报警、调解或者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受害人主张赔偿,一般要证明损害事实、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饲养人如果主张减轻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这个举证责任不在受害人一方,饲养人不能仅凭口头辩解就减免责任。
养宠有爱,守规有度。牵住一根牵引绳,守住一份安全与责任。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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