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离婚后父母一方单方面要求更改孩子姓氏,法院能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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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有一婚生女由母亲抚养,孩子长期跟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母亲申请其女改随继父姓氏。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生父配合改姓吗?


原告系未成年女孩,是母亲与前夫婚生女儿。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孩由母亲直接抚养,生父承担抚养费。离婚之后,生父自女孩3岁起,未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探望义务,女孩现已年满8周岁,一直随母亲、继父共同生活,日常生活、教育成长均由母亲和继父照料。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未成年原告变更姓氏为继父姓氏。


法院认为,姓名作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符号,是其个体化的象征,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姓名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其姓名的更改应当在父母双方对于姓名更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告母亲在未与另一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方申请更改原告姓氏,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夫妻离异子女随一方生活的情况并不罕见,关于未成年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无强制性规定,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不得将子女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若要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便可,不能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变更。家庭关系的变化,不该打乱孩子成长的秩序。姓名关乎身份认同,更需要兼顾各方的法定权利,以温和协商的方式处理,孩子在稳定和谐的环境中才能更好地成长。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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