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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图利益沦为“工具人” 法官提醒:莫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

自自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以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持续强化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涉诈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近日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着急用钱开武馆,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转账、取现,从中赚取好处费。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审理阶段积极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取现、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以及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呈高发态势,电信网络诈骗等上下游犯罪呈现黑灰产业化、链条分工细化等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张贴小广告,网络宣传,以租用、收购银行卡等方式利诱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提供银行卡,使其沦为“工具人”。在此,法官提醒:切记不能心怀侥幸,贪图一时利益,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以免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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