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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力度 执行显温度

近日,梅河口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以善意文明执行方式妥善处理双方纠纷,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困境中的债务人带来生活希望,提升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效统一。 


司法镜头

     “法官,我来提供线索,被执行人老王有社保工资可以执行!”电话那头,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迅速行动,核实被执行人老王的社保信息后,依法冻结其账户,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此后,法院在保障老王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定期划拨其账户余额,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然而,一年后,情况突变。老王罹患癌症,医疗费用骤增,其家属含泪向法院求助:“法官,老王的日子不多了,每月的生活费根本不够,能不能提高生活费?”面对这一突发状况,法官一方面安抚家属情绪,释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老王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迅速启动调查程序,走访医院、民政局核实情况。

在经过大量的核实、取证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依法调整生活费标准至3000元,申请人也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表示理解支持,接受法院的裁定。老王一家得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本案的后续执行顺利回归正轨。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本案的执行措施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即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必须保留其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院的初始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后续调整生活费标准的行为,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与人性化考量。 强制执行并非冰冷的机械操作,而是充满司法智慧的实践艺术。本案中,执行法官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温度,真正实现了“司法有力度,执行有温度”的法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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