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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义务后,能否随意支取父母存款?

都说“血浓于水”

可妹妹一人占着母亲的遗产

还有意隐瞒

难道一家人

真要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李大爷与曲大娘系夫妻关系,李大爷生前与曲大娘共生育四个子女,其中小玲为长女,李大爷2024年去世。2018年9月以前,曲大娘与李大爷两人能独立生活,共同居住生活于海龙镇某小区。2018年9月起,李大爷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小玲夫妇便搬至曲大娘、李大爷住处共同生活。期间李大爷的工资、存款由小玲及其家人支取。2024年,在李大爷死亡当日,小玲女儿小丽支取了李大爷名下的存款32万元后,存放于小玲处。2024年4月10日和2024年7月28日,小玲支取了李大爷工资卡上的余额13300元。

其他继承人得知后,诉到到海龙法庭,要求依法继承遗产。在庭审过程中,小玲辩称,支取的钱款系李大爷生前赠与,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且在李大爷生前,自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继承李大爷总遗产的50%。

 

庭审直击       

海龙法庭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该案中,被继承人李大爷名下的房屋份额和存款属李大爷和曲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李大爷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该案中,曲大娘年事已高,生活来源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此前小玲对李大爷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本应该多分,但其在被继承人李大爷死亡当日,即取走大笔钱款,有隐匿、侵吞遗产的故意,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其辩称该款系李大爷生前赠与,无依据证明,不予采信。

近日,海龙法庭作出判决,原被告中除原告曲大娘应酌情多分外,其余原被告可均等分得遗产。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本案中小玲作为李大爷与曲大娘的长女,对曲大娘及对李大爷生前的关心、照料、陪伴,本应得到肯定和赞扬。

在其父亲去世后,原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但是,小玲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不应当成为未经父母许可下处分其财产的合法理由。小玲及其家人在李大爷去世后擅自提取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海龙法庭在本案的遗产分配上,首先析产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本案不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份额,在均等分配遗产的总原则下,考虑了多方面情况,如曲大娘的实际困难、小玲的赡养情节,及其转移财产的事实等。

家庭和睦社会才会和谐。母女兄妹对簿公堂,亲情关系难免会出现裂痕。作为子女,在失去一方至亲后,应将重点关爱放在对老母亲丧偶之痛的精神抚慰上,而非为了一己私欲擅自转移财产。该案中,四位子女按照法律规定都分得了相应遗产,曲大娘的财产权利也得到了相应保护。未来,各位子女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做好老母亲曲大娘的共同赡养与精神慰藉工作,念及手足情谊,重拾美好生活。 (梅河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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