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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和解分期付 司法温情解民忧案件判决并非终点,让纠纷“事了人和”才是司法的真谛。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一纸判决,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搭建沟通桥梁,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判后和解协议,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落实赔偿款,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赢得双方当事人的由衷赞誉,生动诠释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担当。 案件回顾:事故无情 损失惨重 2024年9月30日,孔某甲骑自行车与巩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赵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孔某甲当场死亡、多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孔某甲负主要责任,巩某、赵某均负次要责任。孔某甲的近亲属王某、孔某乙提起诉讼索赔。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相关保险公司及巩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其中,巩某个人需赔偿王某、孔某乙17250.23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洞察:困境之中显担当 判决生效后,被告巩某主动联系法官,坦诚陈述其经济困境:作为贷款购车的个体司机,事故导致其赖以生存的车辆严重损毁,仅能靠“打替班”维持不稳定的收入,现在偿还车贷已成难题,甚至至今仍无力维修车辆,一次性向原告方支付赔偿款更是力不从心。他恳请法官协助与原告协商分期支付。承办法官敏锐捕捉到本案潜在的执行难题。 本案判决的17250.23元赔偿款,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困难,但对于此刻的巩某来说,着实为难。法官深知,若机械开出生效证明书,告知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不仅巩某难以一次性履行,案件可能陷入执行僵局,更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加剧双方对立。承办法官心想,不能简单将难题推给执行程序,本案事故已给王某、孔某乙带来失去至亲的伤痛,巩某的生活也因此陷入困顿,实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才是最优解。为减轻双方后续负担,传递司法温度,重燃双方当事人对生活的希望,也基于对巩某既往诚信表现的了解(在本案交通事故关联的另一起停运损失赔偿案中,巩某克服困难,按期履行了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决心将工作做深做实,努力寻求最优解,组织双方判后和解。 主动作为:判后和解促双赢 怀着“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承办法官主动担当起矛盾化解的“中间人”,多次耐心细致地与原告方沟通,一方面详细说明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坦诚分析巩某的实际困难、既往诉讼案件中的诚信表现以及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同时向原告方释明,如果巩某不履行判后和解协议,原告方仍可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的努力最终赢得了原告方的理解与信任,王某、孔某乙最终同意给予巩某宽限期,愿意与其达成判后和解,接受其分十期支付赔偿款。
成效显著:案结 事了 人和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分期支付赔偿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巩某反复承诺一定严格按期履约,原告方也表示理解,并对法官不辞辛劳组织和解、避免继续进入执行程序表达了由衷感谢。承办法官对此感到很欣慰,也将持续关注判后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这场成功的判后和解,不仅让赔偿款有了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更弥合了当事人间的裂痕,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理念:延伸职能 实质解纷 此案的处理,是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缩影。它深刻表明:一份公正的判决是基础,但法官的职责不止于此。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主动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判后环节,通过判后答疑、释法明理、组织和解等多种方式,从法理情的角度综合施策,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衍生问题。这种对当事人困境的深切体察、对化解纠纷的不懈努力、对司法温度的执着追求,正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实保障,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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