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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外出遇事故,交强险种额不足,剩下费用作何说?借车外出遇事故,交强险种额不足,剩下费用作何说?双方都把车来借, 发生事故找谁担? 交强险种额不足, 剩下费用作何说?
2024年,阿强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阿姜驾驶的面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强负全部责任,阿姜无责任。但阿强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登记在阿珍名下,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阿姜驾驶的汽车登记在阿文名下,事故发生后,该车辆在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6000千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阿文将阿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强支付剩余修车费用4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阿强驾驶机动车与阿姜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阿姜无事故责任。因阿强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阿珍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对于阿文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交强险范围且不足部分,因阿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阿强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阿强赔偿阿文车辆维修费4000余元。 法官提示
将机动车借予他人使用,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关键在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使用人,在两者因合法原因而分离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该过错主要体现在对于机动车适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机动车行驶,以至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以及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人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这里温馨提示所有车主:确定借车前,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查“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吸毒等不不能驾驶的行为!如果车钥匙轻易、任之被人拿走,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梅河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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