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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丨无偿搭车出事故,责任该咋算?日常生活中,开车时让同事、朋友无偿搭 “顺风车” 是常有的事。可如果途中意外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员人身损害,提供无偿搭乘的驾驶员需要担责吗?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一起来看这起案件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吧! 于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吕某)行驶,由于于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同车道前方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于某、陈某、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全部责任,陈某、吕某无责任。吕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吕某1.98万元,于某驾驶车辆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吕某1.5万余元。吕某起诉于某请求赔付各项损失6万余元。 原告吕某诉称:于某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自己因此受伤致残,各项损失扣除已赔付部分后,于某应赔付6万余元。 被告于某辩称:自己是好意让吕某无偿搭乘,属于好心同乘,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在未收取吕某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吕某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该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如果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伤害结果、纠纷过程、吕某未佩戴安全带等全案因素,对吕某扣除保险已理赔后的损失部分酌情认定于某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于某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合计30795.25元。承办法官魏禄峰表示,该起案件是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减轻赔偿责任,是对助人为乐、和谐相处予以鼓励的重要体现,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