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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娃拽倒商场模特,家长被索赔冤不冤?民法典这样说……明明全程牵着孩子手,却还是把商场过道的模特拽倒了!商家索赔6660元,家长直呼“模特放公共区域也有责任”。这种情况民法典如何认定责任? 2024年年底,赵女士带着不满三周岁的孩子(王某)逛商场时始终牵着孩子的手。途经楼道公共区域时,王某无意中拉扯了经营者张某放置的羽绒服展示模特,致使羽绒服损坏、模特破损,张某以此为由进行索赔。事发当日经调解未果,现张某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服装费、模特费、起诉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66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王某将模特拽倒致使羽绒服受损,经营者张某作为权利人可以请求王某赔偿其损失。但张某将经营用展示模特放置在公共区域,也有过错。张某未对易倒模特采取固定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王某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存在个人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赵某向张某赔偿费用合计708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冯春阳表示,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看管义务,避免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若因疏于监护导致侵权,监护人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也需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展示物品,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生活中,多一分谨慎,少一分风险;多一分体谅,少一分争执。愿各方都能以此为鉴,共同营造更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冯春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