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为鉴 守护舌尖安全——通化市铁路公安处旁听案件庭审近日,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庭审现场,通化市铁路公安处20名干警到场旁听,通过 “零距离” 观摩庭审,强化执法人员对食品犯罪案件的认知与执法能力,共同筑牢食品安全司法防线。 此次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步某的犯罪事实清晰明确。经法院审理查明,步某在明知杨某(已判刑)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购买了10公斤原材料醋酸泼尼松。醋酸泼尼松是一种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长期食用添加此类物质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属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杨某在获取该原材料后,将其违规添加到 “金贵优钙茶”“莲子健康茶”“原野润肺茶” 等产品中,并进行大规模生产销售。经查实,在步某为杨某提供醋酸泼尼松后,杨某共生产了两批次上述产品,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了正常的食品市场秩序。 东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步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为其提供关键原材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步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步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步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次通化市铁路公安处组织干警旁听庭审,是东昌法院拓展司法公开渠道、加强与执法机关协作的重要举措。通过直观感受案件审理过程,使执法人员更加深刻地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提升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东昌法院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领域的司法审判工作,坚持以最严厉的惩处、最严格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东昌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打击食品犯罪的合力,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宋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