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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浪山热映中!拍片发圈?这事儿“刑不刑”?

近期,动画电影《浪浪山小妖怪》在全国各大院线热播

有笑又有泪的心路历程戳中千万人的内心

感慨之余难免想在影院拍摄一段视频分享自己的感受

且慢!这是在侵犯著作权!

A(举手机兴奋):“快看!我就是为这段来的!必须录一段发朋友圈!”

B(慌张拉手):“别拍!听说这算盗摄,工作人员会警告的……”

A(不以为然):“我就发给我侄女,又不赚钱,怕啥?”

在电影院看电影,遇到精彩片段拍下来发朋友圈,算“盗摄”吗?

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许可对电影拍摄、传播,涉嫌侵犯“复制权”。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盗摄”“摄屏”一定侵权吗?

也不尽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法律为特定情形下的作品使用设置了合理使用例外,即在满足三项核心条件时,使用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直接使用作品,仅需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这三项条件为:

1.不影响作品正常利用:使用行为不得阻碍著作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或获取经济收益;

2.不损害合法权益:不得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造成不合理侵害;

3.符合法定情形:使用目的须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12类场景之一(如个人学习、评论引用、新闻报道等)。

同时,影院内的场景具有特殊性,在观影过程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拍摄所产生的屏幕亮光等,势必会对其他观影人将造成较大干扰,使他人观影时的沉浸感大打折扣。想要合规又安全地分享观影体验,可以分享官方海报或者拍摄票根留作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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