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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归途,八旬老人被撞骨折!法官一份细心,让这起事故有了温度……

周二清早,八十岁的张大娘提着从早市刚买的新鲜蔬菜,正慢慢往家走。没想到,一场意外正悄然逼近——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为抢时间送货,不慎失控,撞上了正常行走的张大娘。

事故经交警认定:

吴某负全责,张大娘无责。

在案件审理阶段,魏禄峰法官在审阅卷宗材料及肋骨三维重建片时,发现了一个细节——张大娘的肋骨三维重建片显示,骨折竟多达6根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已构成十级伤残。

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张大娘实际所需的护理期和营养期,都远超过她已住院的天数。

魏禄峰法官立即向张大娘及其家人说明了这一关键情况:“您的伤情可能已达伤残等级,建议启动鉴定程序,这直接关系到您的赔偿权益。

经专业机构鉴定:张大娘6根以上肋骨骨折,确认为十级伤残;需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一次专业的判断,为老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该案经审理后判决:

一、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

二、被告吴某用人单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7千余元。

这场买菜归途的意外,让我们看到:法律不仅是条文,更是守护。法官的细致专业,让看似普通的事故背后,那些容易被忽略的伤痛,得到了应有的关注和赔偿。

法官判后语:

守住初心,迎难而上,是每位法官不变的信念;寻求切实的解决办法,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不让司法权威只停留在纸面——这是司法为民应有的温度。

司法之路,亦是人心之路。愿每一次裁判都能经得起现实的考验,愿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厚度与温度。愿每个人的人生之路,都能“一路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魏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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