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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想不劳而获?累犯盗窃再次获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想走“捷径”,更有甚者,屡次盗窃仍不知悔改,再次伸手又被抓获。近日,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盗窃罪一案,由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65岁的丁某在1995至2023年期间,因盗窃罪先后9次被判刑。然而丁某在2024年7月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仍不思悔改,伺机盗窃,在2025年6月趁被害人孙某不注意时,从其挎包内扒窃手机一部。鉴于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法院最终对丁某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丁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古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然而本案中的丁某,曾因盗窃多次获刑,出狱后却未能汲取教训,屡次再犯。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更是对他人财产权的持续侵害。法律对屡教不改者从严惩处,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守法公民的坚定守护。

法官在此由衷提醒: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人生的歧路终须回头。脚下的路,永远可以从此刻开始。

来源:刑事审判庭 杨砚舒

编辑:宋卓

初审:初宝旭

复核:王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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