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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童被篮球架砸伤右眼致十级伤残,培训机构担责80%

5岁男童在篮球培训机构等待上课的自由活动过程中,因家长疏忽,男童独自攀爬未配重的篮球架,导致篮球架倾倒砸伤右眼,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责任究竟在谁?

法院结合事实发生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篮球培训机构在80%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家长自负20%责任。

01篮球架突然倒塌

2023年5月,一个普通的周末下午,5岁的小明(化名)在妈妈的陪同下,来到某篮球培训机构上课。在等待上课,妈妈去找上课用篮球期间,小明独自走向场边一个篮球架。

这个篮球架底部没有按照安全规范配备配重物,稳定性存在隐患。小明好奇地开始攀爬篮球架支架,突然之间,整个篮球架失去平衡,向孩子方向倒塌。

沉重的篮球架直接砸中了小明的头部和面部,孩子的哭喊声惊动了整个训练场。小明母亲闻声赶来,看到孩子被压在篮球架下,现场培训老师也惊慌失措地上前施救。

02 右眼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明右眼被砸伤后致复视,构成十级伤残。这不仅给孩子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也在他幼小的心灵上留下了阴影。小明的父母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达数万元。

03法院判定责任比例

通化市东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在监护人陪同下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发生侵权事件,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篮球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教育机构,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教学场地及设施,篮球架未配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明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未能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篮球培训机构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明家长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裁判要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首先推定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待教育机构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能完成举证,不承担侵权责任;如不能完成举证,推定成立,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范,可以使校外教育机构更加注重在日常的管理中的自我监督,应向接受培训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设施和环境,加强教育场地设备的保养和老旧设备的更换、修缮工作。同时,家长的监护责任在儿童的身心上都是无可替代的,即使在教育机构也应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不能忽视或放任可能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危险发生。

来源:江东人民法庭 吕晶

编辑:宋卓

初审:初宝旭

复核:王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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