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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解租赁合同僵局 司法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农贸公司与被告周某就商铺及冷库租赁事宜产生争议,承办法官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裁判思路,既有效破解合同履行僵局,又充分保障了作为民营企业的农贸公司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资源高效利用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案件陷入僵局:民企维权遇困,承租方违约终止履约 2024年,农贸公司与周某签订《通化某农贸门市租赁合同》,约定将150平方米商铺及40平方米冷库出租给周某,租赁期限为三年。周某同时缴纳5000元市场保证金。2025年3月起,周某以经营困难为由,两次向农贸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合法解约程序。同年4月20日,周某在未结清相关费用、未与农贸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行腾空房屋并停止支付租金,导致案涉商铺及冷库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25年5月30日,农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补缴租金;周某则提起反诉,主张确认合同已于2025年4月20日解除,并要求农贸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自身投入的电缆、电表箱等设施。 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及违约责任承担。此时合同陷入典型僵局——承租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长期租赁义务,出租方作为守约方坚持要求继续履约。若机械适用法律裁判,既可能造成租赁物长期闲置、浪费资源,也难以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精准适用法律:灵活裁判彰显司法智慧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农贸公司此前曾涉类似租赁纠纷,深知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权益,更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对市场秩序的信心。为此,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慎裁判,力求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结合周某已将租金缴至 2025年4月5日、且于4月20日腾空房屋的实际情况,法官最终裁量确定 “租赁合同自2025年7月5日起终止”,给予双方自4月5日起三个月的合理过渡期。过渡期内合同仍合法有效。这一裁判既保障了农贸公司过渡期内的租金收益,也为其重新寻找承租方、减少场地空置损失争取了充足时间,体现了司法对民营企业经营权益的精准保障。 司法护航民企:公正裁判优化营商环境 本案的审理,不仅依法解决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更凸显了人民法院在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法官通过灵活裁判,实现了 “三个平衡”: 1 一是平衡违约方与守约方权益。在认定周某违约的前提下,未机械要求其 “强制履行”,而是通过解除合同、明确违约责任,既避免农贸公司因场地闲置遭受更大损失,也缓解了周某的经营压力,实现纠纷化解与利益兼顾。 2 二是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判决既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规定,彰显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又充分考虑农贸市场作为民生保障类民营企业的经营特点,通过合理确定解约时间、保障租金收益,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为当地民生供应稳定提供司法支持。 3 三是平衡市场秩序与资源利用。通过破解 “合同僵局”,促使闲置的商铺及冷库重新进入市场流通,避免优质经营资源浪费,符合 “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 的营商环境建设要求。 法官冯春阳:“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今后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针对民营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问题,通过公正裁判与释法说理,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保障,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来源:立案第一庭 冯春阳 编辑:宋卓 初审:初宝旭 复核:王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