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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厘清三方责,司法锚定文旅维权坐标近日,68岁的程某某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接过判决书时,多日的焦灼终于消解。这起因“短途两日游”引发的摔伤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更成为东昌法院践行“1+1+3”工作思路,全力护航文化旅游千亿级产业发展的生动注脚。 行程未启意外至,三方争执陷僵局 旅行出发当日,程某某与42名同乡登上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客车。行驶途中,司机为避让行人急刹,正在车内走动换座的程某某猝不及防摔倒,左肩、背部撞击金属部件,头部也受了冲击。这场意外让她住院46天,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产生医疗费21483.39元、护理费7714.2元,后续补牙又花去4700元。 协商赔偿时,三方陷入争执:旅行社以“已提醒系安全带,系游客自行走动致伤”为由推脱责任,质疑误工费、补牙费的合理性;保险公司主张仅承担意外伤害险部分,诉讼费不在理赔范围;程某某手持证据无果,最终将二者诉至东昌法院,索赔五万余元。 细节审理显专业,个案裁判明规范 承办法官冯春阳以扎实的专业素养直击案件核心,用精准裁判诠释文旅司法指引的内涵: (一)合同效力明边界,夯实维权基础 针对旅行社“游客未亲自签字,合同无效”的抗辩,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团体签约中单个游客主张权利应予受理。确认了程某某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为游客维权筑牢合同根基。 (二)安全义务辨深浅,规范经营行为 旅行社声称“已履行提醒义务”,但法官查明领队仅口头告知,未确认游客系带情况,也未制止其在行车中走动。“安全保障不是说一句就够了”,法官援引法律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需采取巡查、劝阻等实际监管措施。结合程某某自身亦有过错的事实,最终判定旅行社承担70%责任,游客自担30%。 (三)赔偿认定破争议,彰显公平原则 面对赔偿项目争议,法官逐一核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程某某退休后仍务工的证明,支持106天误工费17776.2元,明确“68岁≠无劳动能力”;通过头部受伤记录、口腔收费凭证等证据链,认定补牙费与事故的关联性;区分诊疗护理与生活护理性质,支持护理费主张。三项认定既维护了游客权益,也为文旅纠纷中赔偿标准提供了清晰参照。 保险责任细划分,规范市场生态 针对“保险全赔”的认知误区,法官严格依据《境内畅游无忧旅意险保险单》核算:医疗险限额内赔付2万元,住院津贴按“最长30天”约定支付1500元,合计22300元。扣除保险赔付后,旅行社需自行承担剩余18107元,诉讼费620元按责任比例分担。 司法延伸传理念,护航文旅发展 案件审结后,法院并未止步于判决:通过法官提醒明确三方行为准则——游客需主动避险、保存证据;旅行社要做实安全监管、明晰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法理赔、主动释明条款。这种“个案审理+普法指引”的模式,正是法院以诉讼服务延伸赋能文旅产业的生动实践。后续,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赔付。这起案件虽小,却以司法实践回答了文旅纠纷中的常见难题,彰显了东昌法院“1+1+3”工作思路在民生司法领域的落地成效——用专业审判守护游客安心,用明确指引规范行业发展,让法治成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后盾。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冯春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