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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只是刷了个脸…” 男子为获报酬成诈骗帮凶,法院:构成共犯!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贷款诈骗案。案件中,被告人小张(化名)因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信息并配合“刷脸”认证,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刑罚。此案为那些认为“只是帮个小忙”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帮忙”刷脸,换来刑罚

小张通过朋友老刘(化名)结识了一个声称可以“轻松办理贷款”的团伙。该团伙提出,只需小张配合使用他的身份信息,前往银行APP上办理贷款,事成后可支付高额报酬。

在明知该团伙是通过伪造公积金记录等方式进行骗贷的情况下,小张仍应要求提供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和征信报告,并在关键时刻,按照对方指示完成了人脸识别验证。最终,该团伙利用小张的身份,成功从银行骗得贷款21万余元。小张分得9.5万元,并支付老刘介绍费1.3万元,剩余赃款均上交其上线诈骗团伙。

案发后,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老刘主动投案。鉴于小张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损失,且二人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均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老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官说法:为何“刷脸”也是犯罪?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此案的关键在于小张主观上明知是骗贷,客观上提供了决定性帮助。明知对方在实施诈骗,仍主动交出个人关键信息并完成“刷脸”认证时,他的行为就不再是简单的“帮忙”,而是成为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犯罪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这些“忙”帮不得!

不随意出借:

不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

不授权他人:

不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贷款或网络支付。

不配合验证:

绝不配合任何他人进行不明目的的“刷脸”、“扫码”等身份验证操作。

切记:莫因一时小利,成为犯罪“帮凶”,

最终害人害己,悔之晚矣。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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