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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用快餐店卫生间摔倒,谁之过?法院:关键看这点!

王某进入某快餐店,并未就餐,直接进入店内卫生间,在出来时不慎摔倒,导致下肢韧带损伤,案件中双方应如何维权?

作为人民群众日常关注的侵权与维权案件,此处必须明确两个法律关系,即好意施惠关系与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侵权责任问题。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比较常见,如搭乘便车、为他人指路、借用卫生间等。需要明确一点,即“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能涉及侵权责任问题。“好意”只构成好意施惠一方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即违反注意义务,好意施惠者均应承担责任,但在责任划分上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减轻。



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侵权责任,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不是无条件的,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其条件就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事故或损害发生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之内。

具体到本案,如伤者系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则经营者无需负担赔偿责任;如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后果,则应根据其行为动机做法判断划分其责任承担问题。

通过对本案监控视频的分辨,王某系因半只脚掌踩空,导致向前摔倒,从而受伤,在其行为期间,并未见明显因地面湿滑导致滑行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的过程,且被告已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识,故认定被告已尽到提示义务,且王某是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保障义务。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作为消费者或者接受好意施惠的一方,自己要做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免发生受伤的不良后果;作为经营者,要做到日常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醒目提示标志,防滑措施等。如不幸发生受伤的后果,双方均应积极协商解决,在诉诸法院时,均应尽力搜寻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诉讼代理人主张合法权益,证据中,尤其是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能够直接还原事情发生当时的直接情形的证据,更有利于法院还原事情真相,辨明受伤者的受伤结果与经营者本身是否存在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以及哪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责任划分的问题。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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