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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红线不可越 “帮忙”开票成共犯“我就是帮他开个******,赚点手续费,怎么就犯法了?”这是许多人在商业往来中的误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两起案件,给所有经商者敲响了警钟:为他人犯罪提供“方便”,即便只是开张******,也可能成为犯罪同伙。 两个“帮忙”人的故事 刘某的故事:他在2020年至2024年间,明知祁某(某药企采购人员,已判刑)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仍按照祁某的要求,专门成立四家个体工商户为药企供货。通过“多开******”的手段,刘某帮助祁某侵占公司货款125万余元。案发后,刘某退赔20万元并获得谅解。 高某的故事:同样是在2020年至2024年,高某明知祁某在侵占公司资金,仍通过自己经营的两家劳保用品店,采用“虚开******”的方式,帮助祁某侵占货款100万余元。案发后,高某赔偿5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他们是从犯,且认罪认罚、退赔并获得谅解,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怎么看“帮忙”? 很多人不理解:我就是帮忙开个******,货是真送的,钱也没进我口袋,怎么就犯罪了? 关键在于“明知”二字 法律上,只要你知道对方在做违法的事,还为他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查明刘某和高某都“明知”祁某在侵占公司资金,却仍然为他虚开******、多开******,为犯罪创造条件、提供掩护。 为什么这么严重? 因为他们的“帮忙”,让祁某的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通过虚开******,使公司误以为支付了真实交易; 制造虚假资金流向,掩盖侵占事实; 为祁某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腰包提供通道。 这种“帮助”在刑法上被称为帮助犯。虽然他们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刘某和高某最初可能只是想赚点“手续费”,或者维持客户关系,但他们的“帮忙”最终让自己站在了被告席上。经商不易,合作重要,但法律的底线更重要。记住:正当的生意帮忙是合作,违法的生意“帮忙”是共犯。 法律不仅看行为人最终获利多少,更看其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 一旦触碰红线,即便只是“搭把手”,甚至分文未得,也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沉重的法律代价。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