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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楼上漏水定损遇难题 法院裁判定分止争近日,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邻里损害赔偿案件。承办法官引近 近日,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邻里损害赔偿案件。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以较低成本查明事实,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小区203号房屋的业主。张某居住在楼上303号,刘某居住在302号。302号房屋自来水供水管道需经过303号房屋客厅区域方能入户。漏水事件发生后,王某家中屋顶、墙面及地板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损。经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介入调解,均未取得明显效果。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邻居赔偿财产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按照通常的审判思路,漏水原因及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但鉴定费用可能超过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这意味着,即便原告最终胜诉,实际获得的赔偿也可能难以覆盖鉴定支出,当事人面临赢了官司、输了成本的困境,纠纷的实质化解将更加困难。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立足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考虑,一方面耐心听取各方诉求,详细说明鉴定程序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结合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争议,寻求利益平衡点。 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302号房屋住户刘某自认其为侵权方,并表示不要求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为解决原告家中持续漏水的根本问题,经法官多次沟通,各方当事人同意共同委托专业测漏人员到现场查找漏点,检测费用为一千元。 测漏人员在303号房屋客厅进行现场检测,最终证实漏水源头系302号房屋的自来水管,该处漏水导致楼下王某家中财产受损。 在事实查明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302号房屋住户刘某赔偿王某财产损失八千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息诉服判,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楼上住户对其房屋内的供水管道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因管道漏水给楼下住户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诉讼中查明事实的方式不限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检测方式,只要各方认可检测结果,该结果同样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