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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古树名木,护航绿色发展

一棵古树,见证百年沧桑;一片森林,承载万物生机。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总书记视察吉林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的象征,具有重要的历史及科研价值,省委书记黄强指出,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探索“森林四库”建设机制,筑牢东北亚生态屏障,全力守护好绿色“活化石”。2025年1月,我国出台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通过专项立法构建覆盖资源调查、养护管理、科学利用及文化传承等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筑牢法治根基。砍树≠小事,稍有不慎,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法律严惩!

一、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由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合并为单一罪名即“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问:什么样的树木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呢?

答:包括二类:(1)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植物。(2)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毁坏”呢?

答:“毁坏”一般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

问:如果没有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等行为,但对其进行移栽呢?

答: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明确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第九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规定: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以案为鉴

案例一:江西某男子采伐古树获刑

江西一男子雇人采挖檵木树并予以出售,在将后续采挖的13株檵木树运下山时,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檵木树其中有3株树龄在100年以上,依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属三级保护古树。最终,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四川省某公司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四川某索道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在取得采伐许可后,为进行相关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指使当地村民砍伐树木,其中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并就地掩埋或丢弃,造成当地森林生态系统损害,损害价值约94万余元。后经群众实名举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侦查。最终,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索道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民工胡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并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款94万余元全部缴纳。

案例三:甘肃一男子非法移栽红豆杉获刑

甘肃省一男子先后两次在其家附近的山林中非法采挖3株疑似红豆杉植物,移栽至自家庭院,至案发。经鉴定,3株植物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

最终,人民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牢牢把握东北在维护国家“五大安全”中的重要使命。吉林作为生态大省,拥有较为完整的森林、草原、河流、湖泊和沼泽等生态系统,全省森林覆盖率约为45.42%,草原综合植被等覆盖度约为67.06%,共登记古树名木70,800株,吉林长白山中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湾群中国国家森林公园更是被纳入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绿色名录,担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使命。梅河新区作为吉林省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森林覆盖率约为30%,城市绿化率约为44.7%,孕育3100余种野生动植物,红松、白桦、曲柳等珍贵特色树种与东方白鹳、花脸鸭等珍稀物种和谐共生,是吉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区域之一。梅河新区党工委书记、市委书记朱欢强调,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古树是自然与历史的见证者,要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管护,做好名木古树保护工作,实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

“一树一木皆生命,一斧一锯毁千秋”,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接力赛,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立足审判职能,高悬法律利剑,捍卫绿色瑰宝,为梅河新区高质量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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