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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小饭桌”的意外:一个恶作剧,两颗牙,三七分的责任划分

2017年出生的小瑞和小宇是同班同学,也是一起在“小饭桌”吃午饭、玩耍的好伙伴。两家父母都忙,中午顾不上接孩子,就把他们托付给了学校附近的一家“小饭桌”。

那天中午,吃完饭,王阿姨像往常一样带着一群孩子到户外活动。阳光正好,孩子们在台阶附近追逐嬉闹,王阿姨也在一旁照看着,一切看起来都很平常。

可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

小宇大概是玩得兴起,他趁小瑞蹲在台阶上没注意,偷偷从背后猛地一推——小瑞身体一歪,直接从台阶上摔了下去,嘴巴磕在地上。等大家反应过来,小瑞已经满嘴是血,两颗牙齿硬生生脱落了。

小宇的父母第一时间带小瑞去了医院,把牙补上了。可问题是,这补牙是个长期的事,后续还得换、还得修,一来二去费用就不少。两家大人为了后面的钱谁来出,谈崩了。

小瑞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把小宇的爸妈和小饭桌的经营者王阿姨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

法院的审理与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首先调取了事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小宇是从背后故意推倒小瑞。同时,法官询问了当天一起玩耍的其他几个小朋友,孩子们都证实“是小宇偷偷推的,阿姨当时在另一边看别的同学”。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法官分别与三方谈话:对小宇的父母,指出监护责任不能以“孩子调皮”为由推脱;对王阿姨,指出她作为经营者,明知台阶区域存在风险,却没有及时制止或调整活动范围,管理上确有疏忽。然而,三方在责任比例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小宇的父母坚持“小饭桌至少担一半”,王阿姨则觉得“自己一分都不该出”。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的判决与说理

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瑞和小宇都已年满8周岁,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宇从背后推倒小瑞,导致小瑞摔掉两颗牙,这个伤害后果和推人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宇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小饭桌经营者王阿姨的责任,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指出,“小饭桌对于长期在此就餐、午休的小学生,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王阿姨在带领孩子们户外玩耍期间,本应预见到台阶附近追逐打闹可能导致跌落受伤,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宇的危险行为,属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阿姨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小宇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

王阿姨承担30%。


小宇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遂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首在父母。将孩子托付给“小饭桌”等托管机构,并不转移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人仍应对孩子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托管机构既然收取费用、提供照管服务,就必须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活动场所的风险提前排查、对危险行为及时制止。本案中,小宇的恶作剧虽出于孩童打闹心态,但造成的伤害后果是实实在在的。小宇的监护人未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孩子的危险行为,承担七成责任;王阿姨作为小饭桌经营者,管理疏漏明显,承担三成补充责任。各方均应引以为戒,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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