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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凉”方 | 高温“烤”验来袭,这些劳动权益你不可不知!炎炎夏日,热浪滚滚。许多劳动者依然坚守在烈日下,经受着高温的“烤”验。面对酷暑,法律为劳动者撑起了怎样的“遮阳伞”?高温津贴能不能不发?工作中中暑算不算工伤?今天,法院为您送上一份高温劳动保护普法“凉”方,用法律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夏日权益! 一、 高温天气有“标尺”,不是随口说说就能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只有达到这一标准,才能触发相关的高温劳动保护措施。 二、 高温作业有“时限”,不是想干多久就干多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法律对高温天气下的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作出了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 35℃至37℃(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3 40℃以上(含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37℃至40℃(不含40℃):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4 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高温津贴是法定义务 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01 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照该省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02 发放形式 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来代替高温津贴。 03 工资底线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 工作中中暑算工伤吗?符合条件即可认定 并非所有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属于 “职业性中暑”。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若出现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注意收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法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温馨提示:普通医院的中暑病历不等同于职业病诊断证明。 五、权益受损怎么办? 勇敢说“不”并依法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强令劳动者在高温危险环境下冒险作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该拒绝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违规安排高温露天作业、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拨打 12333 劳动保障维权热线,或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雇佣关系下提供劳务者高温遭受人身损害,不适用劳动工伤规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