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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纷争挥拳伤人,冲动的代价难挽回!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民事案件里较为特殊但典型的一类,这类案件往往由争吵、谩骂升级,最终演变为肢体冲突。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只因一时情绪上头,就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近日,梅河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一处家居市场内,尹某与刘某因代理权及售后事宜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尹某一拳击中刘某眼眶,造成刘某眼眶乌青。事发后,尹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原本只是市场经营的纠纷,本可以好好协商解决,尹某却因冲动动手伤人,最终付出人身自由受限与民事赔偿的双重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尹某的殴打行为,已经侵害了刘某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尹某的伤人行为造成刘某人身权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尹某需要对刘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当然,赔偿范围并非没有边界,超出合理部分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某眼眶受伤,但主张尹某殴打造成其胸口发闷,要求赔付胸口相关检查费用。承办法官仔细核查案卷录像,确认尹某并未击打刘某胸口,刘某也未能提交胸口不适与本次殴打存在关联的医学检测报告,因此该部分医疗费用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寄语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有完整录像佐证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但案件背后折射的社会问题值得警惕。当事人一时冲动动手伤人,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得不偿失。

遇到矛盾纠纷,应当保持理性心态,积极沟通协商,切勿钻牛角尖。世间没有后悔药,冲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同时,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就像本案的刘某,遭遇伤害后,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让侵权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邻里、生意往来之间难免产生分歧,克制情绪、依法维权,才是化解矛盾的正确选择。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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