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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提示|起诉状当事人列明要点:既要 “找得到”,更要 “告得对”前言导读 打官司的第一道门槛,不是证据够不够硬,而是起诉状上的 "人" 写没写对。在诉讼服务中心的日常接待中,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有人把被告写成 "某老板"或是一个微信昵称,没有明确信息,法院连人都找不到;也有人信息填得齐全,可告的人与这桩纠纷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庭审时被对方一句 "主体不适格" 抗辩,原本占理的事,刚开了头就落了下风 如何能够清晰准确地在诉状中列明当事人呢? 既要写清楚“谁”,更要选对“告谁” 写清楚,是格式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只要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就属于“有明确的被告”,这样就保障法院能够“找得对人”,只有找对被告,法院才能向其送达诉讼材料,保证诉讼流程的正常开展。 选对,是实体要求。 适格,通俗说就是告对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的第一项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跟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被告必须是应当对纠纷承担责任的人。“明确”和“适格”是两回事。信息写得全,只解决了“找得到人”;告的人对不对,才是决定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所以,写起诉状之前,先想清楚该告谁,比怎么写更重要。 同样,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更是案件是否能够受理的核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中明确: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是因其自身权益直接与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也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享有,或者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 合同纠纷中,原告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原则上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除非法律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等特殊情形。侵权纠纷中,原告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谁的权益被侵害,谁就是适格原告。其中存在一个常见的误区:“我觉得这事跟我有关系”不等于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比如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儿子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租客腾房,法院不会支持——因为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儿子自己。 起诉前可以先问自己一句: 这个权利,法律上是不是我的? 因此,在写诉状之前不能只考虑自己能不能把案件事实说清楚,找对、写清当事人是起诉立案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想想跟谁签的合同?谁侵害了我的权利?谁在法律上应当对我承担责任?把这个人找出来,再写进起诉状。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诉讼服务中心会一次性告知,对照工作人员的补充提示,结合诉讼服务中心张贴的立案须知,补正材料才会事半功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