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厘清客运权责 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城市公交,串联起千家万户的日常出行,是民生便利的纽带,更是城市运转的毛细血管。当一趟寻常的乘车出行,意外演变为人身伤害与司法纠纷,一纸判决的落笔,承载的不止是规则裁断,更是对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的郑重守护。
案情回顾
于某乘坐公交车出行,在其抵达目的站点下车途中由于驾驶员张某瞭望不够,在车门未妥善关好之时,驾驶员便贸然启动车辆,致使于某摔倒在地,身体多处骨折、右肩关节及右手指功能障碍,经交警部门认定,案涉事故中公交驾驶员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于某无责。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5天,并经鉴定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劳动能力的受限以及大额医疗、护理、营养支出使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困顿。
庭审之中,双方各执己见:于某主张公交公司需全额赔付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与财产损失;公交公司则辩称已尽运营义务,部分赔偿诉求并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承担。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庭审慎梳理全案证据,逐页核对事故认定书、完整诊疗病历、伤情鉴定意见书、现场车载监控、务工情况证明,查清事故完整发生经过,厘清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释法明理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于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客车并支付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合同生效后,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于某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公交公司提交的事发当时客车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张某作为本车的驾驶员,未尽谨慎安全驾驶义务,在未确认乘客于某完全下车,车门完全闭合即启动车辆,导致于某被刮倒受伤,是本次事故的全部成因,理应承担全部违约与赔偿责任。
最终,法庭依法核定于某各项合理损失,判令公交公司赔付于某各项经济损失七万余元;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超额诉求,依法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公交公司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
一纸裁判,定格权责边界,更传递司法温度。公交运营,连着万家平安,手握方向盘,便是握着一车人的生命安全。规范驾驶操作、严守安全规程、敬畏乘客生命,是每一名客运从业者不可逾越的底线;强化安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是每一家运营企业不可推卸的担当。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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