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车祸获赔后伤情加重,还能再次起诉吗?

交通事故获赔后,伤情在一年多后突然加重,还能再次起诉索赔吗?近日,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一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行至路口人行横道线时,未停车让行,将正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于某撞倒,造成于某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
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桡骨远端骨骺分离(复位术后)、头部及******损伤等。经针对性治疗,彼时伤情经鉴定未构成伤残。经法院审理判决,于某获赔三万余元。
新发伤情
事故发生后近一年,随着身体生长发育,于某出现左侧桡骨远端骨骺分离,再次入院接受治疗。
又过数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于某本次左桡骨骨骺外伤后果为十级伤残;同时明确该继发伤系由此前交通事故所致。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魏禄峰审理认为,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情稳定并不等同于治疗终结、损害终结。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具有特殊性,其体内隐性创伤可能随生长发育逐步显现、加重。鉴定意见已明确该继发伤系由交通事故所致。判决某保险公司及王某对于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渐进性。于某在初次获赔后出现左侧桡骨远端骨骺分离,经鉴定证实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新发现的、首次诉讼未能涵盖的后续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于某可依据该条规定再次提起诉讼。
1
伤情稳定不等于治疗终结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情稳定并不等同于治疗终结、损害终结。尤其是未成年人,身体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体内隐性创伤可能随年龄增长逐步显现、加重。即使第一次诉讼已经判决并执行完毕,如后续伤情加重并能够证明与先前伤害存在因果关系,仍可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2
新发生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系重复起诉一般判断标准的例外——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再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既充分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填补功能,也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最大限度体现了公平正义。
3
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对于后续新增的医疗费、康复费等索赔,诉讼时效通常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新伤情及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医疗费******、鉴定意见书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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