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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案例:要不要立遗嘱……

微案例:钱爷爷与老伴育有两子,老两口辛苦一辈子,攒下不少家产。老伴去世后,钱爷爷和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小儿子的孝顺和小孙子多多的陪伴,让钱爷爷享受了天伦之乐。钱爷爷想在自己去世后给多多留一些遗产,老朋友告诉钱爷爷立个遗嘱。钱爷爷认为不吉利,而且他觉得,多多是自己的亲孙子,理所应当有权继承自己的遗产。那么,钱爷爷要不要立遗嘱呢?

法官提醒:其实,不只是钱爷爷,我们每个人都应客观的看待遗嘱。遗嘱所具有的明确遗产范围、定向传承财产、有效预防纠纷等方面的意义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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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以钱爷爷为例,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如果没有遗嘱,钱爷爷的小孙子对爷爷的遗产原则上是没有继承权的。因此,如果钱爷爷想要把遗产分给小孙子,就需要立遗嘱。

那么,钱爷爷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立遗嘱呢?《民法典》第1134-1139条规定,遗嘱人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设立遗嘱。《民法典》与原《继承法》相比,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一变化不仅紧跟科技设备日益大众化和流行化的时代潮流,更使遗嘱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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