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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普法小课堂——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什么是惩罚性赔偿?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文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这一规定,这是本法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新规则。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要意义可以归结于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救济生态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二是重点制裁生态环境损害中的恶意侵权人,三是吓阻他人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

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件是:第一,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二,侵权人在主观上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规定,即明知法律规定禁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而执意为之。重大过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三,侵权人故意实施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表现为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而不是一般性的损害。符合上述要件的要求,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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