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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波传递司法实践中的惠民政策

        为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努力让法治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体验度、满意率,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衣思参加通化综合广播《与法同行》栏目,对司法实践中的惠民政策进行普法宣传。

为更好地服务辖区居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扎实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衣思法官对诉讼费用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对于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1、司法救助主体范围(44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免交诉讼费条件(45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减交诉讼费条件(46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缓交诉讼费条件(47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邢有军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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