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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环境污染民事审判第一案近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噪声污染案件,此案系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之后,受理的环境污染民事第一案。本案系邻里间的噪音污染引起的纠纷,被告系某包子铺,原告为其二楼操作间的邻居,原告诉称包子铺每日晨四时即开始绞肉、揉面,严重影响其睡眠,故诉至本院。 一、庭前现场勘查 调取关键证据 承办法官王丽君考虑到,如噪音污染、光污染、油烟污染等日常生活对物的利用不当或物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污染源容易确定,且侵害发生与消除具有即时性的“抑制性环境污染”,对此,王丽君法官携带测音设备进行现场勘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经分贝仪现场测量,显示为30分贝,并未达到噪音污染程度,但原告坚持称该噪音影响其休息。现场勘查时,被告称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噪音是否超标进行了检测,被告申请调取该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故王丽君法官又到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取了该份检测报告。 二、庭审公开质证 回应原告诉求 2022年10月20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出示被告庭前申请调取的噪音检测报告,原告对此份关键性证据并未提出异议,并称系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晨间4时15分于其卧室内检测的噪音分贝。但原告又称被告二楼的操作间位于住宅区,此处不应设立操作间,认为被告二楼的操作间未经审批私自设立涉嫌违法,要求法院进行调查。 三、庭后再次调查 驳回原告诉求 由于原被告住所地位于住宅、商业混杂区,为查明案件事实,针对原告庭审中诉称被告二楼操作间未经审批的事宜,王丽君法官向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证,经查,被告二楼操作间已经备案审批,不属于住宅区私自设立。至此,本案已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的各项诉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吉铁法院始终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以法治力量保障人民权益,从细微处着手,以法律为准绳,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