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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学生打架谁之责


小晏与同学小王发生矛盾,小王将小晏的校服扔到垃圾桶,小晏对此非常生气并在班里进行谩骂,小王的好朋友小杨看不过去与其对骂。随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小杨将小宴打伤,后被在场同学和班主任拉开,随后班主任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原告家长领原告与班主任在走廊了解情况时,小杨从班级出来,在双方家长和班主任的面前又打了小晏一拳。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皮挫伤、右上臂软组织挫伤、背部软组织挫伤,住院3天好转出院。双方就民事赔偿没有协商解决。

为维护合法权益,小晏的父母将小杨的父母起诉到辉南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其父母辩称在学校发生的事我不能全部承担且对医药费的花费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晏、小杨为七年级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杨对殴打他人会产生损害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小杨在学校课间时殴打小晏,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小晏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本案中小杨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小晏在学校大声谩骂的行为,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又和小杨互相对骂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亦是造成此次伤害的起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次事件的起因、损害发生的经过及损害后果,本院酌情认定小晏负次要责任,承担 30%的责任,小杨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

另外该案虽然发生在学校,但涉案学生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是否已经全面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该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有没有过错,依法应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提出主张的被告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被告没有证据加以佐证。况且小晏与小杨是在课间打仗导致人身损害,与一般校园伤害事件有所区别,不是学校正常履行教育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所能控制和避免的,属于意外情况,鉴于此,不能对学校科以责任,学校在事发后及时制止,并告知家长到校处理,家长亦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医治疗,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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