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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并给予赔偿,男方则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通过中间人介绍相识2022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生活并未给二人带来更多的幸福,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离家遗弃当时已怀有身孕的原告,不顾原告的生活,将原告微信及电话都拉黑。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收到原告王某诉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想通过诉前调解的形式尽快化解纠纷。由于原告现怀有身孕,希望小两口可以把问题说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官组织妇联、当事人三方到场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但是由于原、被告情绪均较为激动,根本听不进去法官的劝解,原告执意要离婚做流产手术,而被告则表示离婚的前提是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彩礼,法官为满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确定了开庭时间。

开庭当日,李某提交了向王某转账20余万元的相关证据,王某则提交了微信账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钱已全部花光。李某称给王某的钱就是彩礼钱,在一起的时间比较短,既然要离婚就应当将彩礼返还。王某辩称钱虽然是转给我了,但是这些钱已经全部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花销,现在手里没有钱,无法返还,并且要求李某给付引产后续康复费用及赔偿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22年7月在辉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订婚仪式上,李某父亲给付原告彩礼20万元,给付原告母亲养钱2万元。7月末原告检查怀孕。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9月末被告离开租住的房屋。次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10月中旬,原告到医院做流产手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缺少足够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遇到矛盾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被告在订婚仪式上给付原告20万元,并给予原告母亲养钱2万元,本院认为,该22万元是男方自愿赠送给女方的,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照习俗,具有彩礼的性质。这种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物,具有约定双方身份的特殊属性。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至向法院起诉,共同生活时间不足3个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被告要求返还部分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应返还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出示消费明细清单的同时,只提供了少部分消费证明相佐证,且绝大多数清单系原告个人消费记录,花销明显超出同等家庭能够负担的标准,且不能证明消费系双方共同生活所必要的支出,因此本院对原告认为关于该部分钱款均系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开销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结合原告银行流水,被告认可扣除购买结婚用品、贵重物品共计4万余元,并认可扣除7月-10月期间的花销6万余元。综上,原告须返还被告彩礼11万余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引产后续康复费用及赔偿金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对其有家暴行为并在其怀孕期间将其遗弃,致使原告作流产手术,本院认为,从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看出双方确因矛盾发生争吵甚至推搡,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擦伤,但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发生矛盾未能解决导致被告离家,亦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有遗弃行为。对于原告做流产手术,本院认为,双方在认识时间较短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并且怀孕,是双方共同行为的结果,所造成的损失亦应当由双方分担。流产所产生的手术费用,本院已酌情由被告承担并且在应给付的款项中扣除,但手术毕竟会给女性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补偿。本院酌情由被告补偿原告3千元,在应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抵顶。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息诉服判,王某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心语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二)、(三)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上述三种情形并非要求返还彩礼的全部情形,法律不排除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本案中,原被告经介绍相识两个月之后便登记结婚,交往时间较短,对彼此不够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诸多矛盾,二人怠于磨合选择离婚。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基于李某家庭收入水平,彩礼数额较大,对于其认可的共同花销部分予以扣除之后的数额,王某应当进行返还。

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经营,相互扶持,矛盾在所难免,但既然已经决定携手一生,就应该对彼此负责,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彩礼也绝不是一句“我们都共同花销了”就可以一笔勾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离婚纠纷中一并予以解决,真正做到“好聚好散,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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