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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失联”?法官巧化解!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在开庭前,被告却“失联”,为尽快开庭,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灵活办案,找到了“失联”被告,顺利开庭,挽回了原告在本案件中的经济损失,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某月,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购置二手车一辆,价款为4.15万元,但付款后,车辆却被原车主取走,见此情景,经原告与被告商议,解除购车合同,被告同意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购车款,并签订欠条一张,但在约定期限内被告王某并未返还购车款,原告张某多次索要,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最后甚至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无奈,张某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请诉讼。

承办法官收到诉讼请求后,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该案件事实简单,标的不大,但存在一个明显困难: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联系王某,王某却拒绝到法院进行调解,邮寄法律文书也拒不提供具体居住地址,这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让案件顺利进行,法官对过往类似案件进行了再梳理,在梳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竟还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并且案件中有王某留下的具体地址,根据这个地址法官再次联系到王某,同时向他表明,法院会根据之前的关联案件所留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退回即视为送达,至此,问题迎刃而解,顺利开庭。

开庭当日,王某仍未出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以车辆为目的物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因未立即返还购车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被告王某应该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张某的购车款,故对于原告张某请求被告王某给付所欠购车款4.15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送达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程序,文书能否顺利送达不仅关系到案件的正常审理与执行,还关系到涉诉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对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当事人,法院在进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有效送达后即可缺席审理,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据查明的证据适时作出判决。所以,不配合法院的送达不仅不能“躲避”案件审判,反而会失去表达意见、依法维权的机会。最后,辉南县人民法院再次提醒您,请务必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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