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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一案中看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

下落不明人田某于1993年遛弯走失,申请人经多方寻找无果。为此,申请人田小某在2019年报警后,公安机关也帮忙寻找,也并未找到。田小某以田某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法院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田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后,田某仍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田某从1993年从最后居住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届满后,田某仍下落不明,宣告其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田小某系其利害关系人,其向法院申请田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由于宣告死亡只是对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与自然死亡这种生命的终结有所不同。有的公民被宣告死亡,在事实上其自然生命也终结了;有的公民被宣告死亡,在事实上其自然生命并未终结,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事实上仍生存与世。

因此,对于被宣告死亡但客观上仍然生存的公民,在其生存与活动的所在地,法律仍然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如果他是具有民事能力能力人,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该公民和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判决宣告死亡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的,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宣告死亡的救济途径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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