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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安全 督促及时整改 通铁法院审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农村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能够满足村民的健身需求,丰富村民生活并提升幸福指数,但若是无人监管和及时维修,会出现器材损坏现象,不仅影响正常使用,还存在公共安全隐患。2023年7月6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由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以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公共安全领域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是通铁法院指定案件管辖后受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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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无小事,通铁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由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燕具体承办,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重强化沟通、释法明理,使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认识到作为农村室外健身器材的接收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履行日常管理维护的监管职责,从而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安排人员对辖区内的室外健身器材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全部修缮,全面消除了损坏健身器材带来的危险隐患,确保村民的健身安全。整改完成后向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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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将办案关口前移,参加了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18日对该案是否符合撤回起诉条件进行的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对整改情况所作的说明及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查看了更换、修缮健身器材的照片及现场勘察笔录,对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掌握。

7月28日,在接到公益诉讼起诉人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交的撤回起诉决定书后,我院马上组织合议庭成员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讨论。承办法官详细介绍具体案情,合议庭成员查阅了案件卷宗资料,重点查看了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一致认为通化县富江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对辖区内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通化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向本院提交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该案最终以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结案。

通铁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不断在维护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上发挥积极司法职能作用,有效落实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力争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实际行动助力美丽乡村建设。(邢有军 王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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