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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你不诚信,法必追究!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合同的成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双方的权利更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义务,才能享受自身的权利,推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如若失信于人,必然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对簿公堂。下面就跟着辉小法看看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是如何裁定的!


2016年10月,甲公司将肉鸡场、种鸡场污水处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随后,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转包协议》,乙公司将本案所涉总价款为181万元的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仍拖欠丙公司151万元。2019年6月,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食品加工厂600吨污水站修缮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甲公司除给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丙公司16.5万元。为了进一步明确权益,2021年11月,甲与丙签订《还款协议》:经双方对账,至2021年6月21日,甲公司尚欠丙公司工程款167.5万元,自2019年8月21日按年利率6.4%计算利息。约定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分期给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现甲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丙公司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当日,甲公司辩称:对丙公司诉求给付的数额及利息没有异议。但依据双方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仅有2022年1月的第一笔30万到期,其余应履行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丙公司对未到期的还款义务诉求条件未成就,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认为,丙公司的诉请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首先,《工程转包协议》《债权转移协议书》《还款协议》以及《食品加工厂600吨污水站修缮工程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及协议,应认定甲与丙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且甲公司对拖欠丙公司167.5万元工程价款及利息并无异议,故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次,甲公司抗辩只是2022年1月的第一笔30万元到期未付,其余欠款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丙公司诉请条件未成就。但甲公司未按约协议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丙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丙公司工程款167.5万元及利息。

辉南县人民法院始终以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不断优化调解审判工作,提升执行效力,通过法律手段切实解决企业各类纠纷问题,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企业营造健康、稳定、法治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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