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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专用汽车合同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外地购车人陈某与山东某专用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就车辆定金退回问题产生纠纷。陈某于2021年5月与该公司业务员石某某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40000元,一直未交车,现陈某要求将车辆定金退回,多次找到石某某均遭到拒绝。于是陈某到梁山县专用汽车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在征得石某某的同意后,正式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纠纷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梁山县经济支柱产业,如果处理不好将给地方营商环境产生不好的影响,调委会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指派调解员处理此纠纷。 调解员首先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到,2021年5月份,陈某与山东某专用车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石某某联系购买集装箱运输半挂车1台,并要求查看生产工厂,石某某随即带领陈某前往山东某专用车有限公司,在查看生产现场后,随即二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缴纳定金40000元。在办理购车贷款过程中,因陈某隐瞒与妻子的离婚信息,造成个人分期无法办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某专用车有限公司缴纳车款,在业务员石某某多次催促下,陈某放弃交纳车款,合同作废。 2022年2月份,陈某再次拨打石某某电话,要求购买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由于上次合同已作废,定金作用已失效。经协调,石某某恢复之前定金作用,并为客户制作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自2月份以后,双方未联系,交车在即,石某某多次联系陈某,陈某迟迟未交款,且陈某一直拒绝配合办理营运手续。最终经联系确认,陈某向石某某索要前期的定金,拒绝履行合同。陈某两次出现合同违约行为,交易一直未达成且陈某要求石某某退还缴纳的40000元车辆定金,要求不合理遭到石某某的拒绝。 调查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到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调解现场,陈某认为交易一直未达成,自己缴纳的定金就该退回。调解员向陈某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石某某代表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是符合法律要求。且在陈某第一次违约后,公司考虑到陈某刚离异,经济紧张,应陈某要求将定金转入下一个合同中,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第二次违约公司拒绝陈某的退还定金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退还定金要求得不到满足的陈某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将第二次合同订购的危化品车更换为骨架车,无疑给案件的调解又增加了难度。调解员要求陈某承诺,更换骨架车后一周内之内尾款,陈某表示没问题。经调解员与石某某及其公司多次协调,考虑到陈某的实际困难,且陈某承诺更换骨架车后会尽快缴纳尾款,公司同意为陈某更换车型。但鉴于陈某之前签订合同后多次出现违约的情况,为确保此次合同能顺利履行,调解员与石某某沟通,建议其为陈某争取一定优惠,陈某7日内支付车辆尾款。石某某当即向公司汇报争取到了一定优惠,调解员告知陈某,陈某表示7日内支付后续尾款,至此该案件圆满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签订如下人民调解协议: 1、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同意按陈某的要求更换车型。 2、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许诺给予陈某一定优惠,陈某同意并立即支付购车尾款。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陈某因骨架车交付后运营不利,又联系石某某帮其将骨架车转卖,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诚信是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亦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但生活中难免遇到签订协议又反悔的情况,此案中,陈某签订购车合同支付购车定金后多次反悔,失信于售车公司,并想将定金要回,双方产生纠纷。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保护守约方和惩罚违约方的一种担保措施,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约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最终双方申请调解解决,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纠纷化解。诚实守信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自觉重信誉、守信用才能有长久的合作和发展。 供稿:梁山县 |




